出纳年度工作总结、大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管理制度汇编

2021-08-11   来源:中考政策

  第一条 在上级党组和党总支的领导下,党总支对单位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第二条 党总支工作必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单位的贯彻和实施,积极推进站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重大政策,团结、教育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实践发展观的新思想、新理论,来武装广大干部职工头脑。

  第五条 努力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全体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以适应单位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 积极推进单位民主管理进程,定期召开职工大会,认真落实职工提案,促进管理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 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党内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团结、发扬成绩、纠正错误。

  第八条 建立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学习、教育、考核、奖惩的思想政治工作制度,使思想政治工作系统化、规范化、经常化,且适应新时期要求和单位工作需要。

  第九条 切实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对积极要求进步的先进分子进行重点培养,做好组织发展工作,不断向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壮大党的队伍。

  第十条 切实抓好工、青、妇等社团工作,加强党对社团工作的领导,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单位工作服务。

  第一条 按照党章要求,为了充分发挥党总支的战斗保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特制定本岗位职责。

  第二条 党总支及党员必须在党章规定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其工作任务。

  1. 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积极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执行上级的决议、指示,对单位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2. 领导和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和职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实践发展观新思想、新理论,努力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4. 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协调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充分调动全体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5.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单位工作服务。

  2.召开和主持党总支委员会,党员代表大会和全体党员大会等会议,当好班长。

  3.负责批阅上级党委文件,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重要决议,并认线.主持制定和审议党总支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

  5.领导、支持、监督行政工作。正确处理党务工作与行政工作的关系,搞好综合协调,确保单位工作运转正常。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全站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于全市森防、检疫、野保、监测等工作,使本站的各项工作步入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的管理轨道,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拥护中国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践行科学实践发展观,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第三条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单位的声誉,不做有损单位利益和名誉的事。

  第四条 在岗职工要认真学习专业基础知识和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顾全大局,服从领导、听从安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要依法依规行政,做到文明执法、礼貌待人、热情服务、讲求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执法、守法形象。

  第六条 领导干部要带头自律,严格遵守法纪、勤政为民、爱岗敬业、团结同志。职工之间提倡互帮互助,团结协作,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七条 倡导“民主决策、科学决策”,集思广益。实行“站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不搞“一票制”,反对个人说了算。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八条 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爱护公物,损坏公物照价赔偿,按规定办事,借物归还。讲究公共卫生,积极参加集体劳动。

  第九条 廉洁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遵守社会公德,不赌博,不酗酒误事,不搞以权谋私、权钱物交易。

  第十条 干部职工要锐意改革创新,务实拼搏进取;以单位事业为重,工作争创一流。

  第十一条 单位工作人员必须自觉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严格按岗位职责要求努力创造性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具体工作方案实行一年一定,经局领导集体研究于上年度12月30日前制定,年度工作总结于下年度元月底前完成。

  第十三条 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在局长的统一领导下,服从分工,听从安排,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凡接受工作任务后,要按照部署的方案,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十五条 鼓励全局工作人员为发展单位事业,壮大本局经济实力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对建议被采纳又成效显著者,单位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本局干部职工必须积极承担国家规定和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如参加各种会议、政策性集资、捐款、防汛、救灾、义务献血等。

  第十八条 特殊情况下,工作人员因事需加班的按单位统一安排执行。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必须坚持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无故不得缺勤。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确因急事要处理,须先请假,并办理请假手续,经站长批准,每月事假不得超过两天(当月有效,不累计),经批准,超过规定事假的期限,按超过天数扣基本工资及奖金,单位有紧急工作任务时,一般不批准请假。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确因生病须请假,病假2天以内经站长批准,2天以上须持医院证明请示站长批准。病假期间,不发奖金和岗位津贴。

  第二十二条 职工节假日特殊情况需值班或完成紧急事务,必须服从单位统一安排,统一行动,各就其位。

  第二十三条 特殊假期,如婚假、产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须经站长批准视为出勤。

  第二十四条 单位实行考勤记载,每月公布一次,年终汇总,并列入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比。

  第二十五条 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带薪年假制度,职工累计工作己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为5天;己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休假假期。

  第二十七条 本局工作人员必须按各自的岗位工作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

  4.组织编制有关大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防、检疫、野保工作规划,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5.组织指导、部署和督促检查保护区森防、检疫、野保和监测工作。

  6.负责局机关行政管理、财务管理、证件管理、人事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4. 搞好综合协调,来客接待,信访事务处理,做好单位大事记载。

  2.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规和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和经营资金进行核算、监督与管理。

  4.认真做好财务文书工作,按时上报财务报表,准确分析单位财务状况,当好领导参谋。

  5.按财务帐目搞好固定资产的登记与管理,按规定严格履行财产物资的出入库与核销手续。

  3.按时收缴水电费、房租、公积金、医保、电话等费,确保无差错。

  6.认真做好财务账目。搞好单位资产的登记与管理,严格履行财金物资的出入手续。

  1、档案保密员必须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文档、保密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知识,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2、严格按照公文归档的要求,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对档案材料及各类技术资料做到及时、完整地收集、整理、分类、归档、储存、管护等,做到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做好档案利用效果登记。

  人事管理是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事现行管理政策,运用科学理论、原则和方法,对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培训、奖惩、任免、工资、劳保、福利、退休、退职等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监督的管理活动。

  人事管理其目的是要谋求人与事的恰当结合,彼此协调。通过管理,做到因事择才,因才施用,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有效地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创造最佳的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工作人员的单位考试录用,按照政府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执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机构改革方案,参照公务员管理,并结合本站工作需要,因岗选人,实行“公开竞争上岗,考试择优录用”的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直接管理下,确保录用人员的综合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任职条件,符合规定要求,适应岗位工作。

  (1)干部任免。单位工作人员职务的任免,须由任免(聘任)权力机关作出决定。充分走群众路线,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由组织、人事部门严格考察,提出考察意见,最后经集体研究决定,办理职务任、免及聘任手续。

  (2)人事考核。单位人事考核按照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为考核标准,年终结合工作总结经民主测评,领导审核确定考核等次。

  (3)奖惩。对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奖励或惩处的,按照国家《奖惩暂行规定》实施,成绩突出者按规定给予奖励;违反单位制度或违法失职构成犯罪,一律依法处理。

  调配一般包括转任、调动、调任、岗位轮换等。单位因工作需要或个人要求,根据《干部调配工作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工作人员的岗位有计划地调整或个别变动,按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求,工作人员逐步实行聘任制、竞争上岗、择优选用,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报人事部门备案。单位实行干部回避制度,按规定需要回避,当事人则主动回避,同时必须注意工作人员在回避工作中各个环节的综合协调,确保回避制度有效实施。

  (1)工资。单位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结构工资制度执行,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相应的工资标准。单位由人事负责人,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办理职工工资、福利、保险等方面相应的审批手续。

  (2)福利。职工福利水平要与单位的经济状况相一致,与国家政策不能相抵触,正确处理好职工福利与单位事业发展的关系。

  (3)保险金缴纳。单位为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将努力创造条件,积累资金,依法依规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职工必须同时按规定按时缴纳个人应交纳的保险金,否则,单位则对其个人不给予配套缴纳。

  ①单位工作人员学习期间的待遇。本局工作人员在高等院校进行全脱产学习的,经单位领导研究同意在学习期间由原单位发给工资,工龄连续计算,并继续享受其他福利待遇,奖金、劳保和岗位津贴不再享受;半脱产学习的,奖金、各种岗位津贴以及劳保福利,则按实际情况经领导审核发给。被录取为研究生的,无论是在职职工和非在职职工,均按规定由学校发给生活补贴费,不再享受原单位工资及其他一切福利待遇。

  ②职工探亲待遇。职工配偶或父母不在同城居住,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职工每年有探亲假一次,职工探望配偶或探望父母,其往返车船费、交通费和途中住宿费由单位承担。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不得绕道,其费用自理。

  ③职工病假待遇。单位工作人员因病休假须持医疗机构证明,单位领导研究同意,并经主管领导机关审核批准,其在病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按其工作年限长短发给。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享受《病假规定》中的各项生活待遇。

  单位工作人员符合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称,须先由个人申请,单位组织推荐申报,由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核评定。确定任职资格,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任职资格进行职务聘任,其材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单位人事工作由市林业局政工科及站办公室共同管理,人事档案归口局政工科管理。人事档案管理做到人、档统一,由政工人员负责及时将人事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有关人事档案的有关人事材料及时归入个人人事档案,以便提供利用与管理。政工人员负责做好人事档案资料的传递工作,确保人事档案资料齐全,保证人事档案及时地为人事工作提供服务。

  为了规范本站财务行为,切实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相关财务法规、制度,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财务管理制度 。

  本局财务管理本着“增收节支,开源节流”的原则,实事求是编制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 ,励行节约支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本局经济活动进行财务调控和监督。

  在局长的领导下,计财室行使财务管理职能,办理单位各项经济业务及开展各类经济核算。单位各项费用支出,须由经办人签字并写明事由,财务审核,站长审批签字,方可报帐。

  本局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由局计财科统一管理,集中核算。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其中事业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奖励工资、职工福利费、医疗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科研及技术推广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招待费及其它费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其收支的原始单据必须是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和收据。内部报销统一使用报销单、领款单。

  本局办公电话费实行卡制管理,由财务核审结算。单位工作人员电话费根据工作需要和级别按照“核定定额,超支自理”的原则,采取包干形式,副县级以上干部每人350元/月,科级(副科级)干部每人210元/月,科级干部以下每人150元/月,超过部分由个人承担;网络传真、收发必须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经领导审核,据实报销费用。

  差旅费按市财政局黄财文[1997]435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若有新规定,则按新文件标准执行),城内原则上不报车费,确因工作需要用车,则应在出租车票上注明事由、往返地点、时间及实际支付金额,按日按次填报;借支差旅费必须由站长签字,出差后要及时报帐,前款未清,后款不借。

  在城区内的招待费,省局副处长(副站长)以上领导,市直相关部门同级领导,接待标准每次控制在350元以内;招待县(市)保护区局长控制在280元以内,招待县(市)站长控制在200元以内;其他来站办事或联系工作的客人,可按每人每餐(中晚餐)100元以下标准就餐。一般情况,按规定陪客,且陪客人员一律从简。就餐地点以政府定点采购单位为主。报销凭证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正式合法票据,由经手人证明、注明事由、时间及实付金额,按程序经领导审核批准,方能报销。

  本局日常办公用品须先造预算,经站长批准,到政府定点采购单位采购,办公用品发放时采取登记入册的方式;文件、材料复印到指定地点;电脑耗材到定点单位购买。当事人须签明事由,经站长审核后,财务结算付款。

  (1)本局组织的政治学习、岗位培训、专项技术业务培训、工作考察,须先列出预算,报局长审批后执行,费用在预算内据实报销。

  (2)干部职工根据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培训班学习,其学习期满后凭结业证书按规定报销往返路费、出纳年度工作总结培训费用及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职工结合工作岗位,经单位领导批准,脱产或不脱产进行学历教育,单位不报销往返路费,其学习费用自理。

  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经局领导同意召开的县市区保护区局工作会议,食宿原则上自理。会议经费开支应控制在会议经费预算总额之内。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款、存货物质及票证等;流动资产每年至少清查一次,以保证帐实相符。

  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固定资产必须设立固定资产卡片,按明细和用途分类登记,由保管室负责管理。单位在每年年终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确保帐物相符。

  一般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经站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核销;大型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会计法》及国家财政法规办事,认真履行会计、出纳职责。财务帐目做到日清月结。要依法严格审查原始凭证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对有异议的凭证应予以拒报,并主动向领导汇报。同时应按月向站长及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表,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当好领导参谋。

  2.单位鼓励干部、职工关心本单位各项建设,对于无偿引资用于单位建设者,将按实际引资额10%给予引资者重奖;对引进外援资金帮助单位建设,促进单位事业发展者,则在收益分成中拿出25%给予引资者奖励。

  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本局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三类:①固定设施:房屋和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和生活用房。②专用设备:如电脑、打印机、摄相机、照相机、实验仪器、森防器械、科研设备、野生动植物标本等。③一般设备,包括交通车辆、办公桌椅及用具等。

  材料是指使用后就消耗掉或逐渐消耗掉而不能复原的物质材料。如证件、出纳年度工作总结森防药剂、实验药剂、燃料等。

  凡是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物资,如:工具、设备,办公用具以及低值劳保用品等。

  1.本局财产管理实行“三定”制度,即定位置、定数量、定保管责任人,做到层层负责,物物有人管,使单位固定资产安全管理和科学结合合理利用。

  2.本局使用的各种物资设备必须按类别编制管理目录,并严格按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建卡,同时制定物资消耗定额和定期进行物资设备核销。

  单位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单位完成工作任务和实现事业计划的重要物资保证基础。本局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单位固定资产添置,主要来自基建、购入、自制、接受捐赠和其它单位调入。

  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应根据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并考虑财力和市场供应的可能,编制设备购置计划经站长审定,并报主管部门领导审查同意后,列入当年预算,然后到政府指定的采购单位购置。对购置的固定资产经计财室及财物保管员验收合格后,应填制《财产物资验收单》,并登入财物帐。

  本单位自制各项设备,数额达到固定资产标准限额的,经办人员应会同计财室填制《自制固定资产报核单》,列明名称、规格、单价、数量和成本额,由计财室和财物保管员验收,登记入帐后交付使用。

  单位对捐赠的各种设备、仪器等物品,凡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填制《捐赠固定资产报核单》,并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由计财室和财物管理员进行验收登记入帐,并加强管理。

  调拨的固定资产,应填制《固定资产调拔单》,列明名称、规格、数量。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单位固定资产的调出分为有偿调拔和无偿调拔两种,调拨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市场情况合理作价,新的按原购置价格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调拔,旧的应按质论价。

  领用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填制《财产物资领用单》,经领导审批后,凭单领用财产物资。保管责任人发放财产物资的同时,应在《财产物资领用单》上注明实发数和财产编号,同时作出财产分布记录。

  由于固定资产在报废、清理时会有残值发生,在计算折旧额时应从固定资产原值中减去。同时,在清理固定资产时,还会发生一些拆卸、搬运费用,在计算折旧额时也应预先估计,加到固定资产原值中去。

  (1)对于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自然损耗可由使用部门或人员填写《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单》,经主管人员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站长批准;特别贵重的财产,

  应通过站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经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方可报废。保管责任人凭经批准的《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单》到计财室销帐。

  (2)单位建立固定资产帐卡制度。每一件固定资产都要有按品名按分类标准进行登记的固定资产明细帐和卡片,记录所有使用和管理的固定资产,以便查对。

  单位的各类固定资产应每年全面清点一次,由站长、计财室、保管责任人和职工代表组成盘清小组负责进行。各项固定资产经过盘存清查,应根据实存数和帐存数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反映盘点清查结果。

  本局的材料、物资管理,主要包括材料、物资的验收入库、保管、养护和发放等。

  单位购入和调入的材料、物资入库前,要根据合同或进货凭证,严格检查入库材料、物资的数量、质量、品种和规格,保证入库材料、物资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品种规格相符。经验收无误的材料、物资应由财物管理人员填制《财产物资验收入库单》,并做到及时入帐。

  不紊,整齐有序,位置固定,便于收发和检查清点。切实加强责任管理,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材料、物资发放要坚持“先进先出,后进后出”的原则。发出材料、物资不论是送料、转库或调出,都要当面点交清楚,杜绝差错。

  清仓盘点的内容,一般包括收发有无错误,帐物是否相符,各种材料、物资有无变质、损坏情况。清仓盘点后对于积压、多余的材料物资,要按规定妥善处理;对于盘亏的材料、物资,必须查清原因,按一定程序和手续进行申报审核处理,同时由计财室相应调整帐目。

  对在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弄清情况,及时向领导报告,按规定进行处理。

  为切实加强车辆管理,确保工作用车需要和车辆安全行驶,严格控制费用开支,根据本站特点,制定本制度。

  2、驾驶员加强教育和管理,注意休息,做好出车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严禁酒后驾车。

  5、应及时记录行车日志,如实填写起止里程及油料添加情况,以备查验。

  1、按照先重后轻,先远后近,先领导后一般同志的原则用车,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2、车辆不用时应停放在车库或指定地点,不得擅自离开,做到停放有序。

  3、禁止公车私用。因特殊情况私人用车必须经站领导批准。其燃油费、过境过桥费、补助费及其他费用均由用车人承付。

  1、车辆维修保养:一般由驾驶员提出,维修前必须报请站领导同意,维修车辆时驾驶员同车管人员一道到指定地点(采购中心指定修理点)进行修理,更换下来的零部件交回。否则修理费不予报销。

  2、汽配管理:需要换配件,要经站领导同意,并与公物采购人员一同购买,做到配件与清单相符。

  3、油料管理:加油须由公物采购人员或车管人员随同,行驶里程数达5000公里时须进行百公里耗油量对比,如差距太大,应分析查找原因。

  3、驾驶员应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提倡开安全车、行文明车,不开疲劳车、带病车,严禁酒后开车。

  5、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发生事故必须立即电话报告站领导,并在回单位后写出书面情况报告。

  2、擅自把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非本单位驾驶员驾驶,违者给予警告并由本人负全部责任。

  3、未带齐相关证件、违反交通法规,受到交警部门处罚,费用由责任人自理。

  4、丢失车辆证件、牌照及驾驶证的,驾驶员承担全部证、照补办费用。

  (4)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以交警队事故处理责任认定书为准)认定在10000元以上负全责者。

  为了团结和动员全站工作人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进步与发展,推动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科技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全局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关于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和《科普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基本精神,实施“科学素质工程”,提高全局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

  第二条 新时期科学实践发展观的重要思想,大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第三条 大力推进林业科技进步与创新,组织和动员全站干部职工,积极推动建立技术创新体系,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步伐。

  第四条 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坚持科技人员在单位科技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善于抓住历史机遇,把握林业科技工作的正确方向,促进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坚持树立市场经济观念,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充分开发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努力形成科学的管理方式和高效有序的运行机制。

  与各科技业务部门和系统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圆满地完成各项科技工作任务。

  第七条 积极参加每年一次的科技周活动,组织森防、野保技术人员开展送科技下乡活动。

  第八条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媒开展新型应用科技及检疫、森防、野保新科技的宣传工作。结合单位工作实际,鼓励科技人员努力从事本专业研究,认真总结科技成果,积极发表科技论文。单位将按刊登报刊的级别给予稿酬若干倍的奖励:即国家级五倍,省级三倍,市级相等,凭稿酬通知单经站长审核领取。

  第九条 加强干部职工专业技术水平的培养和专业理论的夯实,大力开展干部终身继续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工作;认真做好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认定工作。全面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十条 鼓励干部职工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技术特长,对促进单位事业发展、经济腾飞和社会进步的科技成果,单位将积极帮助报奖,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一条 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是、协作”的时代精神,重塑新时期职工风貌。

  档案管理工作是单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其根本目的是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本局工作服务。为了搞好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依据《档案法》,特制定本制度。

  档案保密员要严格档案管理,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依法依规管理。单位配备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档案,做到专室、专柜存放,使单位档案管理与单位整体工作同步。

  1、按规定凡需要归档的文件、资料及会议记录,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按时进行收集、整理,并按年度或工作完成时间归档。

  3、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主动配合并积极协助档案管理员做好归档文件、资料的收集及整理工作。

  4、凡属单位需归档的文件、资料,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若违规者,单位将依据《档案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为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最大限度地为单位各项工作服务,必须做到:

  范,按程序办理。认真做好防盗、防潮、防尘、防虫蛀等各项管护工作。

  7、档案如有毁坏或丢失,要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并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罚。

  1、各类文件资料一律由专人做好收发、登记、传递、催办、归档、保管等工作,不准悬挂或堆放在办公桌上。

  2、因工作需要携带各类文件、资料出差,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借阅手续,并按时催还,不得丢失、失控。

  3、凡上级规定回收的文件,必须按时如数清退,干部调动或单位撤销合并,必须认真清理登记,按规定做好有关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

  第一条 为了保障单位干部职工基本医疗需求,依据国家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全局在册干部职工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在职干部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由计财室按月收缴,收缴办法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单位缴费率为在职干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职工缴费率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退休(含退职)人员按单位在职职工人平工资总额和前述相同的缴费率,由单位负责缴纳,个人不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停薪留职和难以确定工资的,以上年度黄州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缴和划入个体账户的基数。随着经济的发展,按政策规定,单位和职工的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 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本局向市直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国家规定划入个人账户外,余下部分全部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五条 单位和在职职工履行了足额的缴费义务,从缴费的第二个月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职工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中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和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应承担的费用;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和特殊慢性病种门诊应由个人承担以外的费用。

  第六条 单位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和药费,从个人账户中支付,超支自理。

  第七条 单位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其报销办法均按《黄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暂行办法》的统一规定实行。

  第八条 单位工作人员在住院中发生的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检查、治疗、服务、药品等费用,市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承担。

  第九条 单位人员违法犯罪、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职业病、生育、美容、保健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市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承担。工伤、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政策规定的资金渠道解决。

  第十条 单位公费医疗经办人员应当每年向本站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收缴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一条 单位或职工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有关规定,管好、用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其它未作规定的事顶,依据《黄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暂行办法》执行。以后若有新办法,则按新办法执行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稳定生育水平,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在局长的领导下,设兼职计划生育管理员,实行局长负总责,分管局长和管理员负责具体工作,并按规定做好日常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与宣传工作。

  1、根据《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规定,提倡工作人员晚婚晚育、优生优育,认真落实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基本政策,禁止违法婚育。

  2、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必须依法申报,先领取《生育服务证》;并自愿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结合《条例》有关规定,职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必须依法依规先办理《生育证》,实行持证生育制度。

  1、凡晚婚者,除按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另增加15天;晚育者,除按国家规定产假外,另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2、属独生子女的,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10元或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单位各承担上述保健费的一半。

  3、凡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和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制度》的育龄妇女,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单位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妇检,其费用由单位承担。

  4、违反《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规定,凡超计划生育的,依法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并按国家规定一律开除公职或辞退,是员的一律开除党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出纳年度工作总结、大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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